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良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良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良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經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提起上訴後,為最高法院以10
1年度台上字第428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同年間復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於10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3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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