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4號
105年度易字第216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健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加重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及聲請人當庭以口頭聲請均略稱:聲請人即被告賴健民已坦承犯行,已無羈押之必要,故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聲請人賴健民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被告因另案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並於105年6月21日起開始執行(105年6月21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己字第3072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記錄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