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建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建業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即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楊建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另依債權人向債務人原設籍地址即南投縣○里鎮○○街○號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亦經郵政機關以債務人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此有退件信封正面影本在卷可佐,足見本債務人之送達處所已屬不明。而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