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號再審聲請人 陳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儀浩 等四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前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