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96號被上訴人 林太平 送達代收人 翁玉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林麗華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0,603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
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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