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47號
原告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被告 林佳盛
訴訟代理人 洪淑真
被告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雅菁
被告 林進國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該土地業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新增 洪珮庭 為共有人,有地籍謄本、異動索引可參,原告未以之為被告起訴,依前開說明尚非適法,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閱卷並具狀確認是否補正其為被告(記載姓名、地址,並據此更正訴之聲明及附件分配表),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其起訴欠缺訴訟要件,將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