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
原告 林冠宇
被告 王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遊戲道具(新楓之谷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前就新楓之谷遊戲之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下稱系爭遊戲道具)訂立租賃契約,由原告將系爭遊戲道具出租與被告,租期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並約定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如超過承租期間未歸還,將以每日200元計算違約金。然租賃期限屆滿後被告未依約返還系爭虛擬遊戲道具,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遊戲道具予原告,並應給付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12日止之違約金42,675元給原告。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
同意原告之請求,但被告預計114年3月才會出監。被告打算000年0月0日出監之後可以全部履行。道具部分也是需等被告出監之後才能還。被告的意思是違約金計算到今日就好,不要計算到被告出監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遊戲道具租賃契約、租金匯款證明、道具交易紀錄、兩造證件及存摺翻拍照片等件在卷為證,核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兩造間就系爭遊戲道具之租賃期間約定「承租時間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9日有效」,另租賃契約第8條約定「若超過承租時間未歸還則以超過天數以一天200元台幣乘以天數計算」,此有前開租賃契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查被告承租前開遊戲道具後迄未返還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基於前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遊戲道具,及自期滿翌日即111年12月30日起至言詞辯論期日112年10月12日止(共287日)、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有據。又依前開約定計算後之違約金為57,400元(計算式:200×287=57,400),原告僅請求42,675元,參酌被告遲延之期間已近10月,是前開違約金請求尚無明顯過高之情事,堪認合理,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