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玖小包(淨重貳拾壹點壹肆公克、包裝重伍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安非他命肆小包(含袋重貳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海洛因玖小包(淨重貳拾壹點壹肆公克、包裝重伍點貳玖公克)、安非他命肆小包(含袋重貳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五號判決免刑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許止,連續在其台中市○○區○○路二段金寶巷四三號居住處,以將海洛因滲入針筒內加水注射皮膚及將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成煙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九小包(合計淨重二十一.一四公克,包裝重五.二九公克)、安非他命四小包(含袋重二.三公克)及海洛因注射針筒三支,甲○○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O號裁定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海洛因九小包(合計淨重二
十一.一四公克,包裝重五.二九公克)、安非他命四小包(含袋重二.三公克)及海洛因注射針筒三支可資佐證。上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又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亦呈嗎啡(海洛因之代謝物)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五號判決免刑確定,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O號裁定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O號裁定、台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中所正總字第二一一五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法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海洛因九小包(合計淨重二十一.一四公克,包裝重五.二九公克)、安非他命四小包(含袋重
二.三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三支係被告所有供注射海洛因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堯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