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林偉仁 被告 廖俊爵 被告 廖慶森 被告巴黎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煥章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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