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峻賢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峻賢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今被告坦承有違犯本案加重強盜罪之犯行,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且其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無法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容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目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