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元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9、20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元豪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元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99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上述除有勾串證人之虞外,其餘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業已詰問證人 劉明宏 、 劉翊葶 及 冀靖宇 完畢,且已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應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予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