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鄭念慈
被   告  賴貴芳賴文鳳
被   告  陳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
臺幣110,94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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