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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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婌
君即 陳雪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50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