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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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388號
原   告  吳仁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北平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簡 字第 10388 號裁定(102.08.09)[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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