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士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洪志忠  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5月10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志忠所處罰鍰應易以拘留伍日,並以罰鍰新臺幣陸仟元與伍日
之期間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期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認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
機關以102年5月10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0號
處分書裁處罰鍰6,000元,上開處分書暨執行通知書並於10
2年7月8日由被移送人本人收受,於同年月13日確定,被
移送人應於10日內完納罰鍰,惟被移送人逾期未完納,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聲請對被移送人易處拘留等情,業據提出處
分書、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為證,核屬真實,聲請機關聲
請易以拘留,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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