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林長昇
被   告  李益銘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李益銘於辯論終結後查悉現為役男,
故之前送達均不合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