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林長昇
被 告 李益銘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李益銘於辯論終結後查悉現為役男,
故之前送達均不合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