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93號
原告 程建裕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告 陳福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