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五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沛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道申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附表之記載者,應更正為如後附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之記載有誤,爰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