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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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76號
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曾友 和
被 告 郭美玉
郭美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乃云
被 告 郭玉秀
郭新生
蘇郭美好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新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屏東縣○○市○○路○○巷○○○
號含增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市○○路○○巷
○○○號含增建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
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