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哲民
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因相對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爰聲
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86
0號執行命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
審查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聲請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
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
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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