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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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35號
原 告 謝旻浩
謝旻翰
被 告 呂金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謝旻浩、謝旻翰訴請被告呂金次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之民事簡易第一審事件,原告係於民國100年11月
21日(詳本院卷第4頁,原告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
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路
一段106號2樓之3」,有起訴狀所載被告資料可稽,復無
證據足認被告尚設有居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
,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非合
法。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
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