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泓一
       江俊億
被   告  馮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4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本金壹佰伍拾貳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茲就本金參拾萬元之部分與利息、違
約金先為一部請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期房屋借款借據暨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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