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928號上訴人 曹維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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