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44年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③94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4,390,000元③11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②114年2月25日③101年2月2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②95年8月25日③95年7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4,390,000元③104,31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3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0-10│建│346.10│20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450-14│建│61.01│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5│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3│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5層樓房│38│38│38│38│25│17│平│鋼筋│28│平│全部│││99│平路17○號○區○○段│鋼筋混凝│.0│.4│.4│.4│.1│8.│方│混凝│.5│方││││││450-14地│土造│6│5│5│5│3│54│公│土造│9│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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