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3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於㈠94年9月29日14時50分許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5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99號、2741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㈡95年07月23日中午某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