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7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8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5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字第8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