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56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6年12月4日自動投案,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98號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另檢察官復已就受刑人上開所犯之罪聲請減刑,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53號裁定減刑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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