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4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4月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前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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