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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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間起至95年9月11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7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82號、第903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第14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