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原告 賴姿菱
賴韋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程 被告 林耀武
陳林玉釵 張林玉茹 林玉珍 楊美娟 林耀南 黃淑娟 林主清 林佳瑩 林佑薇 何基銘 何蓓蓓 何宇傑 何宇祥 何宇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