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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