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五0號
聲請人甲○○(永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五右聲請人聲請永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被選任為永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已向鈞院陳報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本件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爰依法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