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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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蔡鎮隆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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