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右原告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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