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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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傳票送達回證各一紙在卷可稽,具保人則攜帶被告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到庭,謊稱被告因病未克前來開庭云云,然觀該診斷證明書可知被告係九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即已出院,竟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開庭前四日重新至長庚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可見被告之疾病係二年半前之疾病,不得於二年半後之今日據為不到庭之正當理由,綜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