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О號賢股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伯暠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明知乙○○(因侵占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所持如附表所列之貨物共四十六樣(起訴書誤載為四十八樣),乃乙○○夥同泰普商行 王盈堯劉惠敏黃拱平 等人(以上三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十月及五年),以買空賣空之方式詐購所得之贓物,竟仍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一日,經乙○○委請不知情之司機由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一樓尚九實業行處,分批載送至嘉義縣○○鄉○○街○巷○○○號其現居所,提供上址客廳寄藏上開贓物。嗣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十一時許,經警搜索上開處所而發覺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列之貨品及尚九實業行空白發票一張(起訴書誤載為三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提供上開處所供乙○○堆放如附表所列貨物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涉有寄藏贓物之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上開貨物為贓物云云。經查:
㈠所謂贓物,係指因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言。本件附表編號1至、、、
、、至、、、、所示之貨物,分別係天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秦漢國際有限公司、優笙音響科技有限公司、祥永實業有限公司李友鈞 、如鎂精工公司、鴻詮實業有限公司、世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偉橋國際有限公司、盛大元有限公司遭詐騙之財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刑事判決附表五可供參照,前開貨品確屬贓物無訛;其餘貨物雖尚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認,惟另案被告黃拱平於警訊中供述:「(問: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在嘉義縣○○鄉○○村○○街○巷○○○號甲○○家中查扣之物是否為泰普貿易商行所訛騙之貨物?)是。」、「(問:你虛設泰普商行所詐欺之貨品現於何地?)作案時,綽號 黃水德許董 將全部貨品從泰普運走,只稱搬往嘉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偵查卷節本第九頁正面、第一一二頁正面),另案被告王盈堯於警訊中供述:
「我在泰普公司見過乙○○,他當時是與 黃董 到泰普公司載貨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偵查卷節本第一一四頁)、於偵查時供述:「有看過乙○○與黃水德去搬貨,在泰普公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偵查卷節本第一四一頁正面),可知其餘未經指認之貨物是由另案被告黃拱平等人詐購所得,並經乙○○運送存放至被告甲○○上開之居所無誤,該等貨物確屬贓物無疑。
㈡被告自陳空白發票乃案外人乙○○結束營業,為取信於伊,欲誘購或請求代覓買
主所留云云。惟被告若相信乙○○所言尚九實業行結束營業,方將貨物堆置於其住處等語,則被告代其出售上開貨物,自係以開立已結束營業之尚九實業行發票誑騙買主,其動機顯屬可疑。又若被告確已向案外人乙○○言明「沒意願代其售賣」(九十年八月一日答辯狀)或「沒有再做批發業沒有辦法幫他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八四號卷第十八頁)等語,則案外人乙○○出示空白發票僅係為取信於被告,其出示後即達目的,實無須將毫無用處之空白發票置放於被告處之理。此外,案外人乙○○所經營之尚九實業行結束營業,理應係將價值百萬餘元之貨物,就近尋找繁華之北部縣市販售,以換取現金周轉;又案外人乙○○果如被告所陳係在桃園從商,應不乏交情匪淺之友人,案外人乙○○儘可將貨物轉儲存於附近適當地點以節省運輸及倉儲等開銷,然竟將如附表之大量貨物,遠運至嘉義縣中埔鄉被告非營業之住家客廳內,以幾近藏匿之方式堆置熱門商品於買氣遠遜之鄉間,衡與常理未符。而被告固於十年前與案外人乙○○相識,惟僅知其綽號為「許仔」,尚不知其名,其交情是否足使被告在未向案外人乙○○收取任何費用之情形下,仍願出借住家客廳供堆置如附表貨物長達逾半月之久,致嚴重影響起居,長期造成重大不便,頗值商榷,似難以朋友之誼解釋之。況依乙○○之前科紀錄表所載,其所犯違反公司法等案,於八十三年間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拒到案執行,經通緝後行刑權消滅,復於八十九年、九十二年間分別犯侵占、詐欺均經通緝在案,則被告以其為朋友待之,難謂不知乙○○所為。
㈢按寄藏贓物罪,固須行為人在寄藏之初,即認識該物為贓物始能成立,然此所謂
贓物之認識,並不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限,即令對之具有概括性贓物之認識或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亦成立該罪。本件被告供陳案外人乙○○出示空白發票係為向其證明確有經營公司,可見寄藏貨物之初,被告確實對於貨物來源存有疑問,然被告自陳以前經營庫存百貨買賣商行有二十年之久等語(九十年八月一日答辯狀),可知被告對於貨物來源及行銷通路應有比一般人為高之經驗與常識,又豈是案外人乙○○出示空白發票即可令被告釋疑而確信貨物來源為正當,況案外人乙○○因結束營業,在出賣與被告無著之下,當即另覓買主,又豈有將貨物遠運至嘉義縣中埔鄉被告住家存放之理,顯然被告對於所寄藏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是否為贓物,縱無明知之直接故意,亦存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意。綜上,被告
辯稱無贓物之認識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原審法院未詳細調查,並詳為勾稽全案證據調查所得加以審究,即為被告甲○○無罪判決諭知,容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身分、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YAMAHA喇叭│組│二││││NS-P60││││├──┼───────┼────┼────┼─────────────┤│2│YAMAHA喇叭│對│二││││NS-45E││││├──┼───────┼────┼────┼─────────────┤│3│國際牌DVD│台│七││││M-360K││││├──┼───────┼────┼────┼─────────────┤│4│聲寶牌DVD│台│四││││DVA-S77││││├──┼───────┼────┼────┼─────────────┤│5│ELEODVD│台│二││││T6600││││└──┴───────┴────┴────┴─────────────┘┌──┬───────┬────┬────┬─────────────┐│6│SONYCDP│台│二││││CX-400││││├──┼───────┼────┼────┼─────────────┤│7│INFODVD│台│二││││DV-2660││││├──┼───────┼────┼────┼─────────────┤│8│DISCOVERYDVD│台│一││││DV-A1││││├──┼───────┼────┼────┼─────────────┤│9│RESUN喇叭│對│二││││YS-869││││├──┼───────┼────┼────┼─────────────┤││RESUN擴大器│台│二││││SR-520││││├──┼───────┼────┼────┼─────────────┤││RESUN擴大器│台│三││││PRO-69││││└──┴───────┴────┴────┴─────────────┘┌──┬───────┬────┬────┬─────────────┐││高級音響玻璃架│組│九││││││││├──┼───────┼────┼────┼─────────────┤││DEMA擴大器│台│十七││││DM-5100││││├──┼───────┼────┼────┼─────────────┤││SINCH混音器│台│一0五││││GL-233││││├──┼───────┼────┼────┼─────────────┤││教學機│台│三五││││││││├──┼───────┼────┼────┼─────────────┤││偽鈔辨識燈│台│二0││├──┼───────┼────┼────┼─────────────┤││寵物剪毛器│台│二0││││││││└──┴───────┴────┴────┴─────────────┘┌──┬───────┬────┬────┬─────────────┐││得憶護貝機│台│二七││││TLH-241││││├──┼───────┼────┼────┼─────────────┤││得憶護貝機│台│七││││TLH-116││││├──┼───────┼────┼────┼─────────────┤││護貝花邊膠│箱│一││├──┼───────┼────┼────┼─────────────┤││花邊剪刀組│盒│五九││├──┼───────┼────┼────┼─────────────┤││休閒燈GD-803│台│一六九││├──┼───────┼────┼────┼─────────────┤││B.B燈管│支│一九三││││││││├──┼───────┼────┼────┼─────────────┤││石英投射燈│組│二四五││││││││└──┴───────┴────┴────┴─────────────┘┌──┬───────┬────┬────┬─────────────┐││汽車免持聽筒│個│三九三││├──┼───────┼────┼────┼─────────────┤││藍芽大哥大免持│個│五五││││聽筒FNE-450LN││││├──┼───────┼────┼────┼─────────────┤││藍芽大哥大免持│個│五八││││聽筒(喉振)││││├──┼───────┼────┼────┼─────────────┤││千禧銀龍免持聽│個│七八││││筒││││├──┼───────┼────┼────┼─────────────┤││哈拉寶貝大哥大│個│一五六0││││免持聽筒││││├──┼───────┼────┼────┼─────────────┤││造型狗大哥大免│個│四0六││││持聽筒││││└──┴───────┴────┴────┴─────────────┘┌──┬───────┬────┬────┬─────────────┐││念佛機FL-1781│台│一一九││├──┼───────┼────┼────┼─────────────┤││九合一念佛機│台│十九││├──┼───────┼────┼────┼─────────────┤││三合一念佛機│台│二0││││││││├──┼───────┼────┼────┼─────────────┤││彌勒真經念佛機│台│十九││├──┼───────┼────┼────┼─────────────┤││302蓮花薰香燈│台│二四││││念佛機││││├──┼───────┼────┼────┼─────────────┤││303觀音蓮花燈│台│二三││││念佛機││││├──┼───────┼────┼────┼─────────────┤││蓮花式念佛機│台│一0││││(大)││││└──┴───────┴────┴────┴─────────────┘┌──┬───────┬────┬────┬─────────────┐││蓮花式念佛機│台│一一││││(小)││││├──┼───────┼────┼────┼─────────────┤││030鐳射念佛機│台│十八││││座││││├──┼───────┼────┼────┼─────────────┤││水晶觀音│個│六││├──┼───────┼────┼────┼─────────────┤││水晶蓮花│個│七││├──┼───────┼────┼────┼─────────────┤││高性能智慧型雙│個│二七三││││槽充電器││││├──┼───────┼────┼────┼─────────────┤││天霸智慧型液│個│七六││││晶面板充電器││││└──┴───────┴────┴────┴─────────────┘┌──┬───────┬────┬────┬─────────────┐││桌上型雙槽充│個│四七││││電器││││├──┼───────┼────┼────┼─────────────┤││FORMOSA充電器│個│二五三││││││││├──┼───────┼────┼────┼─────────────┤││大哥大電池│個│四0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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