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九號
原告丙○○原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麟 律師當事人甲○○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