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律師
洪珮琪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原案號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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