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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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 張名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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