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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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曉民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102年度執聲第352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101年度聲字第4786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三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