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聲請人 張重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國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