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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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洪秝亭
上列原告與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陳元忠劉筱娟 間請求返還
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狀,於被告欄記載「陳元忠、劉筱娟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台北市○○路○段○○號5F」,惟本
院依址送達結果,均遭「遷移」及「查無此人」理由退回,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4143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營
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補正被告陳元
忠、劉筱娟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陳元忠、劉筱娟之戶籍謄
本,該項裁定於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事實及
理由欄記載:「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才知道美的世界吸金事宜,故之前投資20萬被告應償還」
,未記載對於被告3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分別為何?應認原告起
訴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105年11月9日以105年
度北簡字第141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請求之
原因事實,該項裁定於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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