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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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9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