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8號原告 蔡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瑞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