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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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正忠 即 陳明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正忠即陳明泰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95,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