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梁家茜 臺中市○○區○○○街○○號13樓之1被告 林香津 被告 林吳淑卿 被告 林弘一 被告 林弘忠 被告 林令嫻 被告 林穗姬 被告 林京津 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告 賴水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家茜等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