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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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29號抗告人 張啟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前段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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