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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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49號上訴人坤豐園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游欣曄
樓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吳光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自民國100年8年31日起改由蕭國肇擔任,並據其於100年11月24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陳報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應由蕭國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