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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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㈣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詹佳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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