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賭博案件,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680元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21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附卷可稽。惟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之扣案賭資147
5元,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沒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被告與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應沒收之物相左,聲請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